附件1
國家(省政府)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國家(省政府)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未解除處分;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學年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在同年級、同專業5%以內,考試課和考查課無不及格科目。
(六)在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七)獲得1次校級(含校級)以上獎學金且授予1次校級(含校級)以上榮譽稱號。
注:非在校的高職擴招學生可根據本人申請、成績排名、班級表現等情況進行評審。
第三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 各學院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學生工作處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確定的總人數,以及各學院在校生人數等因素確定。
第五條 學生工作處委托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確定的人數,統籌省政府獎學金獎勵名額,提出各學院國家獎學金建議分配方案,報學生工作處審核。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將審核后的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資金下達各學院。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各學院評審小組具體負責評審,提出本學院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學院內進行3天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9月25日前,將評審結果報至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組織評審、匯總,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15日前,將評審結果報至省教育廳。省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匯總,經遼寧省教育廳批準后于11月10日前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學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或省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